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陸河縣人才安居房租賃管理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反映。
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16日
陸河縣人才安居房租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持續優化人才發展環境,進一步完善人才生活服務保障,為高層次人才提供租賃性住房或過渡性住房,根據《汕尾市“善美英才”計劃》(汕尾委字〔2023〕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安居房”是指由陸河縣陸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主體購買、縣政府統籌管理的,主要用于解決高層次人才短期住房租賃和過渡周轉需求的高層次人才專用住房。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高層次人才”和“申請人才安居房應當滿足條件”由人才工作綜合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另行規定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申請流程:
(一)申請租賃人才安居房的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通過其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單親家庭除外)及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核,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由用人單位將相關材料報送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以及自然資源等部門核查后報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縣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備案。
相關材料如下:
1.《陸河縣人才安居房租賃申請表》(一式七份);
2.申請人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以上材料原件核驗后退回);
3.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籍證明,已婚人員需提交結婚證,港澳臺同胞及外籍人士需要提供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上材料原件核驗后退回);
4.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陸河縣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設用地的聲明;
5.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受住房優惠政策、擁有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設用地等情況進行核查。
(三)經核查符合申請條件的,由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通知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同意其租賃人才安居房,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與申請人簽訂《陸河縣人才安居房租賃合同》,并向相關部門備案。
經核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人才安居房租賃事項。
第三章 租金和管理
第五條 人才安居房的租金按陸河縣公租房租金30%計收,租金及相關費用由陸河縣陸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收取后統一繳交至陸河縣財政相關賬戶。
人才安居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租賃保證金、房屋地址、面積、結構、居住人數、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標準及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終止租賃的情形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已簽訂《陸河縣人才安居房租賃合同》的高層次人才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繳交租金及水、電、氣、電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
第六條 人才安居房每次租賃期限不超過1年。
已簽訂《陸河縣人才安居房租賃合同》的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離職或調離的,承租人所在單位應當自承租人離職或調離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辦理退租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可收回人才安居房,自離職或調離未在15日內辦理退租手續的,自離職或調離第16日起至退房之日的住房租金由承租人繳交,房屋租金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收取,具體以第三方評估價格作為參考依據。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后仍有租房需求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1個月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如未提出申請或申請未審核通過,由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在租賃期限屆滿后收回人才安居房。
承租人需要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退回人才安居房。經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核查承租人沒有違規違約行為的,在收房后將租賃保證金退回給承租人。
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退房。
承租人有嚴重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不適宜繼續享受陸河縣人才安居房政策的,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可單方面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第七條 人才安居房由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并配備必要的家具、家電及基本生活用具,以后所需日常生活用品由承租人負責。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人才安居房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承租人應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協助。
第八條 承租人租住人才安居房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房屋和室內附屬設備;不得隨意改變安居房使用性質,不得更改房屋結構、隔間、增設門窗,不得在室內外搭設樓閣。
(二)不得在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或私搭亂建,占用公共用地。
(三)不得擅自互換、贈與、轉租人才安居房。
(四)按時繳納租金。
(五)不得利用人才安居房從事非法活動。
(六)在租賃期間出現不符合相關租住條件的情況時,要及時向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說明并終止租賃合同,主動騰退人才安居房。
(七)在陸河縣以房改方式購買公有住房、組織解決住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自建房或自購房屋(即房屋產權歸承租人個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須在1個月內騰退所租住的人才安居房,逾期未騰退的,每月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收取,具體以第三方評估價格作為參考依據。
(八)承租人經批準離退休,應在離退休后1個月內騰退租住的人才安居房,確因特殊情況無法退租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經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同意后,可延期3個月騰退,期間租金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收取,具體以第三方評估價格作為參考依據。
(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人才安居房閑置3個月以上。
(十)拖欠租金及相關費用累計3個月以上的,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可單方面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十一)違反入住人才安居房相關規定或租賃合同相關約定的,由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責令承租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承租人才安居房資格并報其所在單位備案。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可單方面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收回人才安居住房。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形,參照《汕尾市“善美英才”計劃》《〈汕尾市“善美英才”計劃〉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陸河縣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原《陸河縣人才安居房租賃管理規定(試行)》(陸河府辦〔202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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