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陸河縣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縣自然資源局反映。
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7日
陸河縣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陸河縣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管理,規范臨時建設行為,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本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陸河縣范圍內土地上進行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的,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是指經批準的單位或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搭建的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第四條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節約土地、功能管制、不得占用耕地、生態保護紅線的基本原則,依法審批、嚴格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工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參與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審批、管理和監督。
(一)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推進全縣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申請受理、綜合審查、管理等工作;根據審核需要征求有關職能部門意見;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對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等,對職責范圍內事項提出明確意見;對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核發施工許可證。
(三)縣水務局負責審查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是否影響防洪泄洪,是否符合河道及水庫管理的相關規定,對職責范圍內事項提出明確意見。
(四)縣林業局負責審查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是否占用林地,對職責范圍內事項提出明確意見。
(五)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審查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是否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對職責范圍內事項提出明確意見。
(六)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審查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是否占用高標準農田和糧食生產功能區,對職責范圍內事項提出明確意見。
(七)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審查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是否涉及文物保護區范圍,對職責范圍內事項提出明確意見。
(八)市生態環境局陸河分局負責審查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是否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對職責范圍內事項提出明確意見。
(九)各有關職能部門就涉及所管行業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出具明確意見,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十)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屬地監管和日常巡查;對村集體土地進行權屬核查;對到期不自行拆除及影響用地項目開發建設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進行拆除。
第三章 適用條件
第六條 臨時用地的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第七條 臨時建設的范圍包括:
(一)臨時市政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
(二)商品房屋項目用地范圍內的臨時售樓部;
(三)村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的公共服務設施;
(四)用于發展村集體經濟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臨時建設。
第八條 除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
(一)影響政府近期開發建設計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
(二)壓占生態保護紅線、道路紅線、河道藍線或者公路建設控制范圍內土地的;
(三)占用綠地、公共停車場(庫)、公共交通場站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四)占用輸配電線路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近期管線鋪設的;
(五)在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區劃定的保護范圍內;
(六)妨礙城鎮交通、市容、安全的;
(七)影響周圍建筑物使用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能夠恢復種植條件,并按程序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需要進行臨時建設時,除建設工程紅線范圍內施工用房等臨時性房屋建筑外,必須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經審查批準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按批準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四章 臨時用地的申請、審批
第十一條 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由臨時用地單位與縣自然資源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涉及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臨時用地應先征得其書面同意。
第十二條 臨時用地申報資料(包含紙質版及電子版):
(一)臨時用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由施工單位作為申請主體的,還應提交項目主體單位同意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的相關材料,其中應包含施工單位因故無法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時,項目主體單位同意作為土地復墾義務人承擔有關義務的材料;
(二)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涉及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縣自然資源局可內部獲取,不再重復提交;
(三)項目建設依據文件。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備案)文件、相關勘查許可文件或者其他項目建設依據文件;
(四)土地復墾材料。土地復墾方案以及對應的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含專家評審意見),縣自然資源局可內部獲取的,可不再重復提交;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以及對應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證明(以銀行出具履約保函形式辦理的,則提交履約保函材料);
(五)其他材料。土地權屬證明材料;標注臨時用地位置范圍的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現狀照片;臨時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勘測定界圖以及電子坐標文件。
第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申請的,同意上圖入庫,同時上報自然資源部有關系統。
第十四條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算。
臨時用地單位應在臨時用地期滿后,自行拆除地上建(構)筑物,恢復原狀,交回土地,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合格的,縣自然資源局應出具復墾驗收合格確認書。
第十五條 臨時用地范圍應根據地形地貌合理選址,對有土石方平整的臨時用地,土石方不得外運獲利;臨時使用林地、草地的臨時用地審批按照《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 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號)有關規定辦理;臨時使用鐵路、公路等交通項目兩側控制范圍內土地的,應提供有關職能部門審查意見;臨時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圍內土地的,應提供水利主管部門審查意見;臨時用地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臨時用地單位提交的土地復墾方案應當符合《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要求,縣自然資源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對臨時使用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征求農業、林業、生態環境、住建、公用事務中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縣自然資源局參考專家論證意見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進行終審,審查通過的,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并配備唯一的審查號。
臨時用地單位應辦理土地復墾費用預存手續,與縣自然資源局協商后,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要求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第五章 臨時建設的申請、審批
第十七條 縣自然資源局依法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對臨時建筑的使用性質、位置、建筑面積、高度、結構形式、使用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 臨時建設申報資料(包含紙質版及電子版):
(一)建設單位(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申請報告(應說明申請理由、建筑面積、建筑用途、使用期限等);
(二)臨時建設工程辦理承諾書;
(三)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及宗地圖;
(四)土地使用權相關資料;涉及使用村集體土地用于發展村集體經濟的,需取得所在村同意建設意見及鎮政府土地權屬核查意見;
(五)報建圖(平、立、剖、總平面圖、彩色效果圖,參照標準圖集設計),須加蓋設計單位公章及設計人員簽章;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縣自然資源局應在受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的,發函征詢有關職能部門意見。符合規定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條 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建設單位(個人)應及時向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核和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臨時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放線,并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驗線,未經驗線或驗線不合格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臨時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個人)應當持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具有城市規劃測繪資格單位出具的測繪報告、質量安全鑒定報告等材料,向縣自然資源局和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臨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以批準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為依據,應當核實用地位置、建設規模、規劃使用功能、質量安全、消防安全等,其中建筑工程還應核實建筑邊界、建筑層數等。
臨時建設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或者經竣工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四條 臨時建設一般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原則上不應超過2層(不得建設地下室),且不宜超過10米。
在村集體非建設用地上建設用于發展村集體經濟的臨時建設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0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條 進行臨時建設,應當正確處理消防、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依法取得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臨時建設的使用性質;
(二)不得擅自擴建和改變位置;
(三)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風格色彩和結構形式;
(四)不得辦理臨時建設工程的權屬登記以及轉讓、抵押、交換、贈與。
第二十七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二年,使用期限從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計算。使用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準可延期一次,延續期限不超過一年。
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超過四年。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個人)應在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工程,恢復土地原狀。在使用期限內,因城鄉建設需要,有關職能部門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復原狀的決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臨時用地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范圍、期限等內容臨時使用土地,將臨時用地批準文件在施工現場公示,主動配合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發現超過批準面積或未按批準用途使用臨時用地的,縣自然資源局要及時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多占或未按批準用途占用的土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三十一條 臨時建設工程項目應在現場顯著位置懸掛“標志牌”,標志牌應標明以下內容:建設單位、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性質、使用期限、臨時建設工程批準文件的名稱和編號,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自然資源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逾期未拆除的由相應執法主體按規定進行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地上建(構)筑物的,或拆除后不符合驗收標準的,由相應執法主體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鼓勵臨時建設在使用期滿前完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臨時建設有效期內取得正式報建手續的建筑物、構筑物,在符合建筑質量安全及規劃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保留使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依法取得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和使用臨時建筑的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的相關內容。
如因違反安全規定發生事故,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中有違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檢舉、控告,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批準的,由原批準部門依法撤銷批準的文件,相應臨時建筑按違法建筑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嚴禁假借臨時用地名義開展土石方平整工程,嚴禁在臨時用地非法采礦,違者由原批準部門依法撤銷批準的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出租、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國有土地上的臨時建設,由有關職能部門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條 以下臨時建設不適用本辦法,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管理:
(一)用于搶險救災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二)不改變地形、地貌,不破壞植被,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個月的應急構筑物;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陸河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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