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我縣于2023年4月23日印發了《陸河縣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實施辦法》,有效期3年。實施過程中,原依據的部分文件已失效廢止,其中《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已廢止,省自然資源廳新印發了《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源部新印發了《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對臨時用地管理規定進行了補充。此外,《陸河縣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存在未明確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責、未明確臨時建設有效期從何時算起等問題,需進行補充修訂完善相關條款。
為了加強陸河縣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規劃管理,規范臨時建設行為,保證各類臨時建設工程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有序地進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陸河縣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重新制定了《陸河縣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對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政策依據、適用范圍、職責分工、申報資料、審批流程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提出更全面的規范性要求,為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
(四)《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
(五)《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3年)
(六)《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
(七)《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
(八)《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1280號)
(九)《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4〕1號)
三、起草內容
《陸河縣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共八章四十條,主要從總則,職責分工,適用條件,臨時用地的申請、審批,臨時建設的申請、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八個章節詳細說明了管理操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以及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定義及遵循原則。明確了臨時用地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且可恢復的土地,臨時建設指結構簡易、需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管理遵循節約土地、依法審批等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明確了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牽頭受理申請、綜合審查并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施工質量安全監督及消防、施工許可相關工作;縣水務局、林業局等部門分別審查涉及防洪泄洪、自然保護地等事項并提出意見;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屬地監管、巡查及拆除到期未處理的臨時用地和建設。
第三章,適用條件。明確了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適用范圍,臨時用地包括建設項目施工輔助用地、勘查臨時用地等;臨時建設包括臨時售樓部、臨時公共服務設施等。若存在影響規劃實施、壓占耕地等特定情形,不得批準臨時用地和建設。
第四章,臨時用地的申請、審批。明確臨時用地申請所需的相關資料,包括使用合同、申請需提交申請書、項目依據、土地復墾等材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不超過四年,期滿需拆除復墾。同時選址要合理,涉及林地、交通等特殊區域需相關部門審查。
第五章,臨時建設的申請、審批。明確臨時建設申請所需的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明、承諾書、土地合同、報建圖等材料,受理后征詢有關職能部門意見,符合條件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需辦理消防審查和施工許可。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兩年,期滿前可延期一次,到期后需進行拆除。
第六章,監督管理。對監督管理作出規定,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單位需按批準內容使用,不得隨意變更,超面積或未按用途使用的按非法占地處理。到期未拆除或不符合標準的由鎮人民政府進行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章,法律責任。明確相關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或個人違反安全規定引發事故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批準的可依法撤銷相關許可,同時臨時建筑按違法建筑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八章,附則。明確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四、主要修訂內容
1.更新制定依據,刪除已失效廢止的文件,添加上級部門新出臺的政策文件。
2.調整適用范圍,將臨時建設適用范圍由“陸河縣城鎮規劃區內”調整為“陸河縣范圍內”。
3.新增職責分工,根據各負其責共同參與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審批、管理和監督的原則,要求各職能部門就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審批對職責范圍內事項提出明確意見;明確限額以上臨時建設需辦理施工許可證。
4.調整臨時建設的審批范圍,將“用于發展村集體經濟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審批范圍從“村集體建設用地”擴大為除占用耕地、道路紅線等禁止審批事項外的其余區域。
5.根據新出臺的文件及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更新臨時用地申報資料、審批流程、復墾驗收流程和禁止事項,明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起算時間。
6.根據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更新臨時建設申報資料和審批流程,明確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需辦理施工許可證和消防審查;為更好進行規劃管理,參照《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五條添加臨時建設驗線環節;明確臨時建設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參照深圳等地管理辦法對臨時建設高度進行限制;為防止造成資源浪費,參照《長沙縣臨時建設規劃管理制度(試行)》,對在村集體土地上進行的臨時建設占地面積進行限制。
7.明確臨時建設使用期限起算時間,明確可批準延期次數以及延期時間。
8.明確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前完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臨時建(構)筑物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可以保留使用。
9.新增對于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準等違法情形的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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