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陸河縣人民政府公布了《陸河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8月29日起施行。《辦法》實施后,將確保我縣的留用地依法依規審批、兌現、落地,并納入我縣國土空間規劃有序建設,確保其一方面真正保障集體長遠的生產生活的發展,另一方面為我縣高質量發展服務。《辦法》諸多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細化留用地安置的標準
《辦法》以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為核心,引導以折算貨幣補償為主的安置方式,明確了留用地面積包含道路、綠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積,對《辦法》規定的留用地標準進行了細化規定。主要包括:
(一)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的,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0%安置;
(二)選擇將本村集體農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的,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2%安置;
(三)選擇折算物業補償,或者選擇折算貨幣補償的,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5%給予安置或補償。
上述留用地面積包含道路、綠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積。
亮點二:明確不安排實物留用地補償,也不安排相應的折算物業或折算貨幣補償的幾種情形。
以往的征地實踐中,只要是征收農民集體的土地,農民就會要求安排留用地,對一些不合理的留用地要求缺乏制度性的約束,導致農民認為只要是征地就必須要有留用地,亂象重生。為此,《辦法》專門增加不安排實物留用地補償,也不安排相應的折算物業或折算貨幣補償的幾種情形: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其公共設施、公益性事業或其他自行開發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
(二)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范圍內征地作為實物留用地的;
(三)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用來作為被搬遷村民居住集中安置區的;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將征地項目范圍以外的集體所有的山地、林地或灘涂等不能用于建設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
(五)將集體農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不征收為國有土地的;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集體所有性質的實物留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
亮點三:細化不安排實物留用地,采取折算物業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的幾種情形,引導折算貨幣安置。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物業或貨幣補償而放棄實物留用地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實物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實物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在充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四)留用地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多次少量征地的留用地面積可以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時間不超過5年,超過5年未能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留用地的按征地時的標準折算貨幣給予補償;
(五)征收土地規劃為公園、綠地、市政等公用設施用途的;
(六)征收土地規劃為鐵路、道路、水利、燃氣、供電、供水、管網等線性工程的;
(七)因其他條件限制無法安排實物留用地的。
亮點四:明確實物留用地選址、容積率、用途管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
(二)通常情況下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范圍內;
(三)為落實城市規劃需要,可以將留用地集中安排在統籌劃定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區,促進留用地規模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
實物留用地基準容積率為2.0,開發時不超過基準容積率的無須補交土地出讓金,超過基準容積率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國有出讓、國有劃撥手續的留用地,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規劃指標進行開發建設,確需調整容積率等規劃指標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補繳地價款。
亮點五:確定折算貨幣補償計算方式,最低保護價
留用地采取折算貨幣補償的,補償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留用地貨幣補償總額=被征土地位置對應的商服用地基準地價的級別價×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4.5%+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的級別價×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4.5%+業用地基準地價的級別價(沒有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按照公共服務用地執行)×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3%+一類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級別價×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3%。其中基準地價的級別價指發布征地預公告時征地區域對應的單位面積地價。
上述補償總額不得低于發布征地預公告時留用地指標面積與被征收土地所在區域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乘積的150%,基準地價調整的,留用地折算貨幣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亮點六:完善留用地審批和兌現
實物留用地安置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政府啟動征地項目時,在項目選址和方案中擬定所需安排的實物留用地選址、用途和容積率;
(二)征地實施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協商,在簽訂的征地協議書中約定留用地面積、選址位置、用途、容積率等內容;
(三)自然資源部門將留用地供地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
(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用地、確權登記手續。
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核算和兌現留用地。
亮點七:強化留用地管理開發利用監管、入市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出租實物留用地。出租集體實物留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流轉管理辦法》(粵府令第100號)及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實施,并通過鎮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公開交易。出租國有實物留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出租的相關規定通過公開交易。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留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也可以依法轉讓留用地使用權。
上述行為涉及集體實物留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粵府令第100號)實施,并通過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公開交易;涉及國有實物留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上述行為涉及轉讓留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時規劃指標按照劃撥時確定的,不需要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補繳土地出讓金,規劃指標調整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轉讓后土地使用權類型變更登記為出讓,使用年限以變更登記之日為起始日期,按照不動產證載用途對應的法定最高年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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