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擬定了規范性文件《陸河縣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4〕32號)有關規定,就文件制定有關事宜作說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為順應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需要,結合我縣試點方案工作任務,縣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深入學習相關政策文件和先進地區做法的基礎上,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實現形式,充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現基本居住需求的權利,出臺《陸河縣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及管理辦法(試行)》。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4. 《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
5.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
6. 《中共陸河縣委 陸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陸河縣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陸河發〔2021〕3號)
7. 《陸河縣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陸改委發〔2021〕5號)
8. 《陸河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指導意見》(陸改委發〔2020〕8號)
9. 《陸河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試行)》(陸河府辦〔2020〕12號)
三、制定程序說明
《管理辦法》起草前做了大量調查和走訪工作,從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入手,堅持問題導向,深刻分析了出臺《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同時,我們征求了各鎮政府、縣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意見建議,且通過陸河縣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公示期10天,收到33個意見反饋,已采納11個,22個沒有采納,其他相關單位無修改意見。另外,宅改辦多次修改完善,并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縣委深改委會議討論,法制審查、法律顧問審核后出臺了本《管理辦法》。
四、工作目標
以完善“一戶一宅”合理分配機制為目標,明確享有、保留、喪失、重獲、不予認定宅基地資格權等范疇,賦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宅基地資格權認定的權責,并落實宅基地資格權審查備案登記制度。
五、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18條,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明晰暫行辦法制定的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
二是宅基地資格權的認定。規定了享有宅基地資格權的6種情形;可保留宅基地資格權的7種情形;喪失宅基地資格權的8種情形;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可享有宅基地資格權4種情形和不予認定的3種情形,對宅基地資格權的認定程序進行了說明。
三是宅基地資格權審查備案登記。明確宅基地資格權實行審查備案登記制度,實行動態管理,由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則,每五年調整一次,并將宅基地資格權戶納入縣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數據庫管理。
四是《管理辦法》由縣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六、文件起草主要亮點
對宅基地資格權的各種情形進行明確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享有宅基地資格權:
1.已登記在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父母雙方都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所生的子女,自出生后自然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其所生的子女,需經子女本人申請選擇隨父或隨母。
3.因婚姻關系遷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后,并在新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員,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遷入一般應當登記遷入戶籍,如果未登記遷入戶籍,但已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已成為新的家庭成員,應認定為享有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
4.因被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落戶的,使被收養人遷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后,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
5.因政策性移民落戶的。
6.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宅基地資格權:
1.因外出經商、務工、子女升學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棄荒土地、未曾自愿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人員;
2.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在部隊服役12年以下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3.原籍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及以上院校在校學生;
4.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等;
5.離婚或喪偶,戶籍未回遷的,保留宅基地資格權;戶籍遷返原籍的,在原籍落實宅基地資格權;
6.自愿無償退出宅基地的人員(保留15年);
7.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其宅基地資格權: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論其戶籍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已取得其它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的;
3.已進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現職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4.已在部隊提升為軍官的人員;
5.正在部隊服役十二年以上的士官;
6.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并簽署《放棄申請宅基地承諾書》的人員;
7.因土地征收農轉非人員,并進行了房屋和社保安置的人員;
8.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可享有宅基地資格權:
1.對本集體作出重大貢獻的外來人員;
2.一直支持家鄉建設、對本集體做出過重大貢獻的原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隨出嫁女兒來本集體落戶的人員;
4.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五)下列情況宅基地資格權不予認定:
1.戶口在本村的“空掛戶”“掛靠戶”人員不予認定;
2.在本村寄養、寄讀人員不予認定;
3.村集體經濟組織認為不予認定的其他情況。
陸河縣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章)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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