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退役軍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優待政策落實,促進部隊戰斗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和《關于汕尾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陸河縣實際,我局和陸河縣人民武裝部牽頭起草了《陸河縣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送審稿)。現作以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重要意義
做好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事關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幸福,事關部隊凝聚力戰斗力,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特別是在日益復雜的國際形勢下,對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加強新時期國防和軍隊建設、實現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2008年汕尾市出臺《關于汕尾市駐軍隨軍家屬、軍轉干部家屬安置意見》(汕勞社〔2008〕29號),為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政策支撐。但是,該意見屬于原則上的規定,對于安置方式、安置崗位、編制數量保障沒有作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粵府〔2014〕34號)第四條規定“應在本細則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在此基礎上,2021年汕尾市出臺了《關于汕尾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汕府〔2021〕25號)。因此,根據《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和《關于汕尾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一部具有陸河特色、符合陸河實際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具有現實的緊迫性與必要性。
二、主要法規依據
1.《國防法》;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4.《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
5.《汕尾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三、本《辦法》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二十二條,主要涉及以下四個部分的內容。
(一)第一部分(1-8條),主要規定《辦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職責分工及安置原則等內容。
(二)第二部分(9-10條),主要規定對于隨軍前已失業或者無工作單位的隨軍家屬的安置方式,縣級每年用于安置的編制名額數量及優先安置政策等內容。
(三)第三部分(11-13條),主要規定對未就業隨軍家屬基本生活補助費發放標準及為隨軍家屬提供求職、招聘、就業指導等職業介紹服務等內容。
(四)第四部分(14-22條),主要規定成立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安置審核程序、辦理手續時限、不履行安置任務的責任,執行時間及有效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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