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號)的有關規定,由陸河縣人民政府印發《陸河縣人民政府關于鄉鎮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現做以下解讀: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號)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按照“實際需要、宜放則放”的原則,分批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因市司法局通知,《汕尾市縣級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一批)》需重新調整有關事項,原定陸河縣實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起始時間為2021年4月1日,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1年3月31日發出《關于暫緩實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起始時間的通知》(陸河府辦函〔2021〕33號)暫緩執行行政執法起始時間,現根據陸河縣人民政府批轉《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要求,陸河縣鄉鎮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調整為2021年4月22日,并重新發文公告。
二、制定依據
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
2.《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號)
三、主要內容概述
《陸河縣人民政府關于鄉鎮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主要內容為陸河縣鄉鎮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為2021年4月22日,汕尾市縣級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實施事項共87項。
陸河縣司法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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