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號
為切實加強森林特別防護期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我縣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鞏固生態文明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向全縣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為我縣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區域: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區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為森林防火禁火區域。
三、禁火規定: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區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進入禁火區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蠅灍?、燒香點燭等;
?。ǘ┤挤艧熁ū?、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ㄋ模┪鼰?、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ㄎ澹S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捝健s、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切實加強智力障礙人員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各鎮、村(居)委要認真落實轄區內精神病患者、癡呆傻等智力障礙人員和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防止因玩火引發森林火災。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除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在野外用火。
六、對違反上述禁火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未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拒不執行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八、全縣廣大干部群眾必須進一步增強森林防火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執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強社會監督,積極舉報違反禁火令的行為。(舉報電話:12119、5666601)
陸河縣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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