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陸河縣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指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4日
陸河縣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
管理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補齊工業廢水收集處理短板,加強和規范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提高工業廢水集中處理效能,并保障全縣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安全運行和尾水穩定達標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關于推進建制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管理。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工業廢水,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工業廢水最終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行為稱為納管排放,實施納管排放的企業稱為納管企業。
第四條 納管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并取得排水許可證。
第二章 納管原則
第五條 納管管理工作遵循“消除隱患、有效處理、達標接入、聯動監管”的原則。
第六條 不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的工業廢水,應按規定轉運至廢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或處理達標后排入自然水體(按規定禁止設置排污口的水體除外)。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的工業廢水,根據工業廢水特征分為以下3種情況:
(一)禁止接入的工業廢水種類
嚴禁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有生物毒性廢水、高鹽廢水等排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油脂或其他難以生化降解物質的廢水以及其他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工業廢水,不得排入或稀釋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二)鼓勵接入的工業廢水種類
食品加工、釀造、酒精、果汁飲料等含優質碳源、生化性較好的工業廢水,達到或預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國家、地方和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較嚴格者,鼓勵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
(三)其他工業廢水種類
其他行業企業的工業廢水達到或預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國家、地方和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較嚴格者,可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
生物制品、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的工業廢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除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標準外,還必須符合有關專業標準。
第七條 納管企業對其排放行為負責。按有關要求設置預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做到廢水預處理到位、廠內雨污分流到位、管網接駁到位、應急處理能力到位、排污排水手續到位。
辦公區的少量生活污水可與工業廢水一并處理。
第三章 納管評估
第八條 縣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納管評估工作。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具體承擔服務范圍內的評估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工業企業環評審批及排污許可證核發的源頭管控。
第九條 縣排水主管部門組織運營單位,綜合納管企業的工業廢水污染物排放特征、污水處理廠及污水管網的運行狀態、處理能力、設計標準以及周邊環境狀況和水域功能類別等情況,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
第十條 評估工作按擬將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已將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實行分類評估,納管企業應向運營單位提交《陸河縣企業工業廢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申請表》及納管申請資料。
(一)對于擬將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運營單位核實企業是否在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根據企業的生產工藝、物料、產品等對其可能產生的工業廢水進行評估,評估其水量和部分特征污染物對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出具納管建議,上報縣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縣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是否同意納管意見。
(二)對于已將工業廢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企業,逐步開展納管評估工作,經評估其工業廢水含有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由運營單位將評估結果和具體建議形成報告,上報縣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縣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企業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納管要求或屬上述禁止接入工業廢水種類的,限期退出城鎮污水管網。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代理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約定工業廢水排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染物濃度限值。代理協議上報縣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屬地鎮人民政府備案。
鼓勵運營單位根據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對環境和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不構成影響的可生化性指標(如BOD5等),按照“綠色低碳”與“互利互惠”的原則,與納管企業協商,確定可生化性指標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處理代處理模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縣排水主管部門監督轄區內納管企業是否按規定納管排水。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納管企業的工業廢水排放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嚴厲打擊偷排亂排行為,禁止不達標的工業廢水進入市政污水管網。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指引。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可根據日常水質監測數據對納管企業污水排放情況開展動態跟蹤、科學評估。若后續過程中經評估認定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或代理協議變更調整的,運營單位應及時書面告知縣排水主管部門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納管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排水許可證的約定內容排放污染物,做好廠內排水設施和預處理設施的維護和運行。
鼓勵建設應急調節池、安裝廢水水量和水質監測設備等,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或城鎮污水管網改造、檢修、維護和事故等導致的減產或停產期間,配合做好相關應急處理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監督納管企業的排水行為,舉報納管企業違反本指引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指引由縣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二年。
第十八條 本指引印發之后,國家、地方和相關行業發布新的排放標準等,按相應標準執行,本指引不再另行更新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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