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陸河縣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應急管理局反映。
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8日
陸河縣地震應急預案
1 總則......................................1
1.1 指導思想................................1
1.2 編制依據................................1
1.3 適用范圍................................1
1.4 應急預案體系............................1
1.5 工作原則................................2
2 組織體系..................................2
2.1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3
2.2 地方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3
3 運行機制..................................3
3.1 監測預報................................3
3.2 應急處置................................5
3.3 信息發布................................13
3.4 恢復重建................................13
4 應急保障..................................14
4.1 隊伍保障................................14
4.2 資金保障................................14
4.3 物資保障................................15
4.4 避難場所保障............................15
4.5 基礎設施保障............................15
4.6 平臺保障................................16
5 監督管理..................................16
5.1 預案演練................................16
5.2 宣教培訓................................17
5.3 責任與獎懲..............................17
6 附則......................................17
6.1 名詞術語................................17
6.2 預案管理................................18
6.3 預案銜接................................18
6.4 預案實施時間............................18
7附件.......................................18
7.3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29
7.4 陸河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單位及聯絡表....30
7.5 陸河縣地震災害應急分級響應流程圖........31
7.6 陸河縣應急避難場所統計表................32
1.1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對廣東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學習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救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為建設平安陸河提供有力的地震應急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汕尾市地震應急預案》《陸河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陸河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震災害(含火山災害、地震災害,下同)以及相鄰縣(區)發生的對陸河縣造成影響的地震災害應對工作。
1.4 應急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應對全縣地震災害的綜合性預案。本預案向上接受《汕尾市地震應急預案》《陸河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行政指導,向下指導各鎮和企業的應急預案。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堅持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作為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指揮,統分結合。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單位上下聯動,反應靈敏,統分結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震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市政府是應對全市較大以上地震災害的主體,縣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地震災害的主體。
(4)分工合作,協同應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充分發揮部隊和消防救援隊伍在地震災害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
(5)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堅持“快速、高效”的原則,科學決策,依靠先進裝備和先進技術手段,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地震災害的科學處置水平。
(6)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牢固樹立底線思維,立足防大震、抗大災、搶大險,實行關口前移。注重平時防范和減輕災害風險,注重發揮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強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將更多的資源、力量、資金集中到災前預防上來,增強監測預報、震害防御、應急準備的針對性、有效性。
縣政府成立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縣抗震救災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關于抗震救災的有關決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縣抗震救災的有關重要政策措施;
(2)組織開展地震趨勢、震情、災情會商研判,以及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3)按要求報請市政府啟動Ⅰ級、Ⅱ級、Ⅲ級地震應急響應,決定啟動Ⅳ級地震應急響應;
(4)統一指揮縣內地震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組織武警、民兵、消防救援等隊伍參與搶險救災;
(5)組織開展地震災情和救援信息上報,以及地震輿情應對工作;
(6)組織指導地震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
(7)協調、指導、監督各成員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8)研究決定全縣抗震救災的其他重大事項。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必要時,由縣委書記、縣長擔任指揮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協調應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國資局)、縣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陸河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醫療保障局、縣金融局、縣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縣氣象服務中心、縣僑聯、縣人武部、縣消防救援大隊、團縣委、縣紅十字會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各成員單位任務分工詳見附件。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鎮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鎮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對地震監測信息進行傳遞、處理、存儲和報送;提供給市應急管理局轉發省地震局進行質量監控、存儲、常規分析處理,并進行震情跟蹤。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收集、管理全縣地震觀測數據,根據國家和省市地震趨勢會商會意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縣政府根據市政府發布的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縣政府要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加強震情監視,及時報告震情變化,并根據震情發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及時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有關單位對生命線工程和各類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穩定。
(1)震情報告
當我縣境內發生3.0級以上地震,或相鄰縣(區)發生對我縣造成影響的地震災害,縣應急管理局立即上報市應急管理局聯系省地震局,收集震情資料并進行分析處理,密切監視震情發展,研判地震發展趨勢并提出初步意見,按照有關信息報送規定向縣委、縣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2)災情報告
啟動應急響應后,災區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震情、災情信息及時報告縣政府,縣政府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迅速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時報送縣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發展改革、通信運營公司、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要將相關災情信息及時報告縣指揮部。發現港澳臺人員或外國籍人員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當地政府及有關單位要迅速核實并分別報告縣僑聯和縣公安局,抄報縣應急管理局。縣僑聯、縣公安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地震災情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地震影響范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等。
災區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要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部署安排,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立即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防范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必要時,向上級提出援助請求。
根據地震應急工作需要,縣應急管理局聯系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省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數據分析工作隊伍,對地震類型、地震趨勢提出判定意見;加密震區監測網,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縣氣象服務中心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天氣變化;縣自然資源局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縣水務局組織水情、汛情監測預警;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按照地震災害影響范圍、嚴重程度等,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本縣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者本縣地震災區內累計造成100人(國家標準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在國務院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省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省指揮部報請省政府啟動Ⅰ級響應,市、縣政府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國務院、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協調、指揮下,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縣政府主要領導到縣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縣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災情信息。縣指揮部指揮長或委托副指揮長帶領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市委、市政府、市有關部門以及縣委、縣政府,并通報縣有關部門。
(2)II級響應
本縣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或者本縣地震災區內累計造成50人以上、100人(國家標準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由省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省指揮部報請指揮長啟動II級響應,市、縣政府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縣指揮部指揮長到縣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縣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災情信息。
縣指揮部副指揮長帶領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市委、市政府、市有關部門以及縣委、縣政府,并通報縣有關部門。
(3)III級響應
本縣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或者本縣地震災區內累計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在省指揮部的支持下,由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縣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開展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市指揮部報請指揮長啟動III級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縣指揮部指揮長到縣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到縣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災情信息。縣指揮部副指揮長帶領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市有關部門以及縣委、縣政府。
(4)Ⅳ級響應
本縣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或者本縣地震災區內累計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在省、市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支持下,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縣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開展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由縣指揮部副指揮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啟動Ⅳ級響應,由縣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到縣指揮部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縣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派出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并將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市有關部門以及縣委、縣政府。
縣指揮部啟動地震災害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后,災區所在地的鎮政府或者同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要根據地震災害影響情況,按照本行政區地震應急預案要求,啟動不低于縣指揮部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并向縣指揮部報告開展本地區抗震救災工作情況。當地的應急響應級別,不得低于縣指揮部的應急響應級別。
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發生地震災害,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響應級別。
地震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縣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抗震救災工作。
(1)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和廣大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組織營救受災被困人員。在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下,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協調組織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后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3)安置受災群眾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災區受災群眾的引導安置。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復課。
(4)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加強現場監測
縣應急管理局協助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省地震局布設或恢復現場地震觀測設施,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形勢進行初判。縣氣象服務中心加強氣象監測研判,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范因強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配電線路、非煤礦山等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涉及放射性危險因素的生產科研重點設施,做好災害防范處置工作。
(7)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災區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處打擊盜竊、搶劫、聚眾哄搶、詐騙、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活動,做好涉災涉穩風險監測、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嚴密防范、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地震災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抗震救災工作,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1)縣應急管理局要建立區域合作機制,積極開展抗震救災區域合作與交流。
(2)相鄰縣(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或者發生涉及人員傷亡或對我縣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災害時,縣指揮部辦公室立即聯合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聯絡員和地震專家,連線震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有關單位開展會商研判和征詢意見,根據會商研判和征詢意見結果,提出我縣對地震趨勢的研判意見,以及我縣支援相鄰縣(區)的有關請示,報請縣委、縣政府批準。
根據縣委、縣政府批示要求,縣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立即落實相關救援措施。
地震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分級響應權限做好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相關工作。信息發布工作要確保做到及時、準確、客觀、統一。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按照國務院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由省、市、縣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分別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抗震救災工作結束后,實施應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汕尾市地震應急預案》《陸河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及時返還被征用的物資和裝備;造成毀損、滅失的,要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辦地震災害保險,鼓勵公民積極參加地震災害商業保險和互助保險,不斷完善公眾地震災害補償保障機制。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各相關單位要為保險理賠工作提供便利。
4.1 隊伍保障
縣政府以及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要加強地震災害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經常開展專業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地震災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廣播電視、交通、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各鎮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社區組織,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防災救災培訓和演練工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研判、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縣政府要積極籌集資金,保障防震減災和地震災區群眾生活、恢復重建所需的有關資金。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配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供應。縣政府及有關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鎮政府要配備衛星電話、對講機等必要的通信裝備,并確保通信暢通有效。
縣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需的交通、通信、廣播電視、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處于良好狀態。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要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地震應急救援指揮系統的通信暢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負責保障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
廣電部門要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確保公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地震信息。
電力監管部門要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及時修復受損毀的電力系統和設施,保障災區應急裝備和應急通信基礎設施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協調相關企業排查供水、排水、燃氣基礎設施安全隱患;及時修復受損設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能源監管部門(縣發展改革局)要組織、協調相關企業排查加油站、油氣管道安全隱患,及時修復受損設施,保障災區居民基本生活和應急處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等單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鐵路、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研判的快速反饋。
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預案的應急演練。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學校、文化站、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介,加大對防震減災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縣政府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次生災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地質災害等對居民生產、生活的破壞。
(3)本預案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地震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的災害。
(4)生命線工程設施是指供電、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5)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組織制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編制預案的操作手冊,增強預案的實用性、操作性。
鎮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縣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并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7.1 陸河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附件7.1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是縣抗震救災組織領導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照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根據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合作,確保抗震救災工作任務順利完成。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1.縣委宣傳部:負責地震應急宣傳報道的協調工作。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地震災情和救災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救災宣傳報道。
2.縣外事局:負責做好在陸河外國僑民在地震災害中有關受災傷亡等情況與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聯系溝通通報。
3.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安排重大救災基建項目立項,組織協調重特大地震災害災后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規劃,協助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支持;組織對災區油氣管道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災害造成的安全隱患;負責協調組織所轄發電企業電力生產安全和受損電力基礎設施的搶修、維護;保障災區糧食市場供應;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放人防工程作為地震災害應急避難場所。
4.縣教育局:負責托幼機構及學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屬設施安全的地震隱患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地震災害發生時在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開展學生防震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5.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地震預測、預報、預警,組織地震應急救援科研項目攻關。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與地震災區之間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參與指導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擬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依職責配合物資儲備部門協調和指導災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組織、供應。
6.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搶險救災,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轉移受災群眾;組織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實施災區交通疏導,依法打擊災區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地震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參與外國和港澳臺地區居民及法人在我縣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協調、安排外賓、港澳臺地區和境外來陸救援人員的出入境工作。
7.縣司法局:負責災區司法行政系統特殊單位及群體人員的監控和安置。
8.縣財政局(國資局):根據受災地區群眾生活需要安排下撥救災資金;參與指導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擬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做好災后重建資金的保障、監督。負責協調縣屬企業開展防災減災和災后復產、恢復重建工作,指導災區縣屬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巡查制度,督促縣屬企業及時消除災害造成的安全隱患。
9.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隱患調查、排查,指導地質災害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參與指導、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受地質災害威脅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參與指導災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協調做好防災減災救災有關用地保障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根據需要,派出專業技術力量參與地震引發地質災害的監測、調查和搶險救援行動。
10.市生態環境局陸河分局:負責災區環境的監測、監控與評價,防止發生環境污染次生災害;負責開展地震災害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調查。
1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開展城鄉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指導處置災區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安全隱患,評估受災建筑物的損壞程度;指導災區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參與指導災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12.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公路沿線和危害交通干線附屬設施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及時組織、指揮、協調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障道路暢通;在危險路段設立警示標志;配合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13.縣水務局:組織指導所轄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內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依職責組織開展地震引發洪水災害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統籌開展災后水利工程設施的修復或重建工作。
14.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監測,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爆發流行;及時組織開展災后農牧業查災、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
15.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組織對旅游景區內地震災害風險隱患的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協助做好旅客的疏散、安置;統籌指導旅游景區內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16.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協調和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組織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開展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必要時提供醫療技術支持。
17.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縣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提供地震速報和災情信息;開展震區地震監測及趨勢分析,協助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省地震局研判地震災害影響程度、特征及評定地震烈度;為地震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負責匯總災情,制定應急救援行動計劃,部署專業地震災害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救援,協調有關救援隊伍參與救災行動,協調志愿者隊伍協助應急救援行動,協調有關專家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核定、報告和發布地震災情信息;組織制訂受災群眾安置與救助方案,會同相關部門調撥帳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導、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組織對災區工礦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災害造成的安全隱患;組織開展地震災情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18.縣市場監管局:依職責參與保障災區食品、藥品安全,穩定市場秩序;緊急協調應急救援所需藥品等前往災區,保障災區藥品供應。
19.縣醫療保障局:依職責參與組織、調配醫療衛生資源赴災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衛生監督與心理援助等工作。
20.縣金融局:負責為災區恢復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21.縣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推進政務數據共享開放,為縣指揮部提供相關政務數據支撐和信息化技術服務工作。
22.縣氣象服務中心:負責加強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災害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23.縣臺港澳事務局:負責協調、督促、指導臺灣、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法人在我縣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協調、指導臺灣、香港、澳門地區來陸救援人員的接待工作。
24.縣人武部:組織、協調民兵預備役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維護社會治安、救援受困群眾和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協助政府聯系有關地方部隊參加抗震救災工作。
25.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指導各級消防隊伍投入搶險救災工作;協助災區組織危險地區群眾安全轉移。
26.團縣委:組織青年志愿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7.縣紅十字會:負責向社會公開募集救災救助及災后重建所需的物資、資金;組織紅十字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附件7.2
陸河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及工作組職責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組,由指揮部辦公室具體履行信息匯總、牽頭統籌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縣指揮部辦公室及工作組職責如下:
一、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縣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分別由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消防救援大隊有關負責人擔任。縣指揮部成員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向縣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報指揮長批準。
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縣指揮部部署要求,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縣級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地震災情、險情和應急處置情況,組織相關單位開展災情險情會商,提出啟動、終止地震應急響應建議,辦理縣指揮部文電,起草相關簡報;根據縣指揮部要求組織工作組赴地震災區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承擔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縣指揮部工作組及職責
縣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信息組、搶險救援組、群眾安置和物資保障組、地震監測組、地質災害監測和防范處置組、衛生防疫組、社會治安組、基礎設施保障組、交通運輸組、災情損失評估組、輿情應對與宣傳組、涉外及涉港澳臺工作組、恢復重建組,各工作組在縣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
(一)綜合信息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單位參加。在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指揮下,充分運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搜集災區及社會相關信息,為縣指揮部提供決策參考;及時匯總、上報災情險情和應急處置情況報告及動態信息。承擔縣指揮部辦公室的文件草擬、會議組織以及縣指揮部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二)搶險救援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人武部、縣消防救援大隊等單位參加。負責組織救援隊伍搜索營救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負責協調救援人員、裝備和物資的后勤保障,負責清理災區現場,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應急救援現場與縣指揮部的通信暢通。
(三)群眾安置和物資保障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局、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紅十字會等單位參加。制訂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應急物資和資金保障方案,搞好災區生活必需品供應,指導有關地區做好因災倒塌房屋群眾的緊急安置,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災區市場供應,協調辦理接收國家、省、市以及國際捐贈和救助有關事務。
(四)地震監測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局陸河分局、縣氣象服務中心等單位參加。負責加強震情監視,協助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省地震局布設流動監測臺網,及時通報余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情趨勢研判意見和強余震應對建議。
(五)地質災害監測和防范處置組
由縣自然資源局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氣象服務中心,縣水務局等單位參加。負責加強氣候、水文、空氣質量、水質、土壤等監測,及時向縣指揮部辦公室報送地震引發地質災害監測信息,及時采取措施處置地震引發的各類地質災害,消除安全隱患。
(六)衛生防疫組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農業農村局、縣醫療保障局、縣市場監管局、團縣委、縣紅十字會等單位參加。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病的暴發流行。
(七)社會治安組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司法局、縣金融局、縣人武部等單位參加。負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和對特殊單位及群體的監控和安置,組織、協調、處置災區金融突發事件,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八)基礎設施保障組
由縣發展改革局牽頭,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財政局(縣國資局)等單位參加。負責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以及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基礎設施的搶修和維護;組織調集搶險救援裝備,做好儲備物資和醫藥調度,切實保障災區搶險救災應急物資供應;負責組織研究擬定災后重建規劃,指導協調災區恢復重建工作。
(九)交通運輸組
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公安局參加。負責開展搶險救災運輸工作;協調運力,疏導交通,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
(十)災情損失評估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陸河分局等參加。負責開展災害損失評估,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人員傷亡情況、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地震災害的社會影響程度、環境影響程度、建筑物受損程度等,及時發布災害信息,根據災害損失評估結果指導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
(十一)輿情應對與宣傳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應急管理局、廣播、新聞媒體等單位參加。在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指揮下,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加強震情輿情應對,做好科普宣傳,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十二)涉外及涉港澳臺工作組
由縣僑聯牽頭,縣公安局參加。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外國和港澳臺地區居民及法人在我縣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協調、安排外賓、港澳臺地區和境外來陸救援人員的接待工作。
(十三)恢復重建組
由縣發展改革局牽頭,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縣國資局)、縣金融局、縣紅十字會等參加。參與指導災區人民政府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確保救災資金、物資以及有關設施設備的保障落實。
三、專家組
縣指揮部根據地震災情險情需要,從縣應急管理專家庫中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指導地震災情險情評估,分析地震發展趨勢,并提出搶險救災措施建議,為抗震救災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附件7.3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汕尾市上一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二、重大地震災害(Ⅱ級)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三、較大地震災害(Ⅲ級)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四、一般地震災害(Ⅳ級)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國家或省對地震災害分級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7.4
陸河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組成單位及聯絡表
附件7.5
陸河縣地震災害應急分級響應流程圖
附件7.6
陸河縣應急避難場所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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