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以駐鎮幫鎮扶村工作為契機,發揮有限資金的撬動作用,切實推動我縣農業產業發展,根據《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方案》(粵委辦發電〔2021〕60號)工作要求,結合《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粵財農〔2021〕126號)、《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粵財農〔2020〕106號)以及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同時廣泛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并根據相關單位提出的意見建議,我局認真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實施辦法》。
二、起草依據
(一)《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方案》——“三、主要任務”中的“(四)提升脫貧攻堅成果水平。將‘十四五’時期作為我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過渡期,落實‘四個不摘’要求,保持現行幫扶政策、資金支持、幫扶力量總體穩定。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鞏固‘兩不愁三保障’成果,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基本生活嚴重困難戶,分層分類及時落實幫扶政策,守牢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本辦法主要通過產業和就業獎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二)《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
第五條:“幫扶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
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資產折股量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支持方式,具體由屬地(縣、區)農業農村(鄉村
振興)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本辦法主要采用以獎代補的形式。
第六條:“幫扶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發展富民興村產業、提升鎮村公共基礎設施水平、提升鎮域公共服務能力及提升黨建促鄉村振興水平等方面支出……”本辦法幫扶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發展富民興村產業等。
正面清單第(二)項“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支持用于防止返貧致貧,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
(三)《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六條:“各市縣政府負責研究謀劃本地區涉農項目,制定完善統籌使用上級和本級涉農資金的管理辦法,規范項目儲備、遴選、上報、實施、監控等工作,按照涉農資金績效管理要求制定區域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等……”第八條:“省審計部門依法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進行審計監督,并按規定將審計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市縣審計部門對本地區涉農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二十八條:“省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要建立涉農資金管理信用體系,對申請單位在涉農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并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九條:“涉農資金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涉農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三、主要內容
《陸河縣農業產業幫扶“以獎代補”實施辦法(送審稿)》全文約4800字,共九點,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總體原則:
自愿參加。合法合規。以獎代補。寧缺毋濫。
二是獎補資金來源,包括:
(一)省財政安排下達的駐鎮幫鎮扶村資金;
(二)對口幫扶市安排撥給我縣的駐鎮幫鎮扶村資金;
(三)市財政安排我縣駐鎮幫鎮扶村資金;
(四)按規定整合涉農其他資金等;
(五)扶貧資產項目收益資金。
三是獎補對象。
本獎補辦法中產業發展類獎補適用于我縣從事農業種植、農產品加工等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具有一定規模(至少在同一鎮域范圍內同一農產品經營者中規模比較大,綜合土地種植面積、廠房及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額、年產量等情況評估)、具有明顯效益(能實現利潤)、具有發展前景(經營主體有長期發展規劃)的經營主體,同時要求產品必須綠色、安全(相關認證資料或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優先考慮扶持建立“公司+基地+農戶”、“公司+專業合作社+基地+農戶”等模式的經營主體。
助貧益貧類獎補對象不作限制(且不限農業企業)。
四是獎補范圍、標準。
(一)產業發展:
1.土地流轉。2.托管服務。3.品牌推廣。4.拓展銷路。5.產品認證。6.設備提升。7.吸引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股投資。
(二)助貧益貧
(三)有關說明
五是獎補程序。
(一)獎補名額
(二)申請、審核和公示
(三)備案和跟進
(四)驗收及公示
(五)獎補資金發放
六是獎補退出。經審核備案的產業發展類擬獎補對象要堅持動態管理。當經營主體的經營狀況不良、不能保證盈利達不到獎補對象條件時要及時退出,不再列入擬獎補對象;對符合獎補對象條件的經營主體,經對標產業發展類獎補范圍和標準,第一年度不能達到至少3個指標條件的、第二年度不能達到至少5個指標條件的、第三年度不能達到全部指標條件的要及時退出,下一年度不再列入擬獎補對象。
關于達到指標條件(下稱達標)的說明:
土地流轉指標。在本辦法實施年度內,當年度有新增流轉土地的視為達標,當年度無新增流轉土地的,則對照總流轉土地面積,總流轉土地面積1000畝以上的,視為達標。農戶土地入股視同流轉。另,從事畜禽養殖的,則對照養殖場的建筑面積,養雞等禽類的養殖場建筑面積達到5000㎡以上的、養豬等畜類的養殖場建筑面積達到10000㎡以上的視為達標。從事水面養殖的,水面養殖面積達到100畝以上的視為達標。
產品認證指標。已取得國家、省級(包括副省級城市市級)產品認證的,即使無新增也視為達標。
設備提升指標。在本辦法實施年度內,當年度有新增購置農機、設備的視為達標,當年度無新增購置的,則看經營主體的總固定資產投資額,總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視為達標。不足100萬元的,視為不達標。
吸引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股投資指標。已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股并且仍在合同期內的,即使無新增也視為達標。
其他指標。看當年度是否新增,新增的視為達標,無新增的視為不達標。簽訂協議的,當年度簽訂或當年度仍在合同期內的視為達標,否則,視為不達標。
達標意味著不因該指標被退出,但不一定獲得相應獎補。
七是監督管理。對于弄虛作假套取獎補資金的經營主體將按有關渠道列入失信黑名單,并通過電視等媒體廣而告之。
各級紀檢監察、檢察、審計、財政、鄉村振興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獎補工作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存在違紀違規或違法問題的,立即按規定嚴肅查處。
八是其它事項。鎮一級要強化臺賬管理,按一企一檔、獎補項目對應獎補依據佐證材料存檔的原則做好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九是解釋權和實施期限。本辦法由縣鄉村振興局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實施時間暫至2025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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