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陸河縣代建項目事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汕尾市陸河縣河田鎮人民中路67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陸河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負責縣政府投資縣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的集中建設管理,代表縣政府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依法組織開展代建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組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辦理有關報建報批手續。
(二)制訂代建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
(三)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招標。
(四)負責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檔案資料等管理,組織代建項目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項目使用移交等工作。
(五)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協助使用單位編制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六)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七)組織編制代建項目竣工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和工程檔案移交手續。
(八)參與制定和完善政府投資的縣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規范性文件及相關細則,負責政府投資的縣屬非經營性項目的儲備管理和研究工作。
(九)向縣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將代建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并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單位屬于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屬下副科級事業單位,全體黨員加入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黨支部,由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黨支部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所屬的黨組織對本單位發揮指方向、督落實的領導作用,為本單位提供強有力的后勤保障,對本單位加強建設領導,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所屬黨支部定期召開會議,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進行討論,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職責任務的完成和單位事業的發展,同時對本單位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發揮黨組織的引領和監督作用。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單位黨員接受陸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黨支部的全面領導,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任務,通過加強內部學習教育、紀律管理的監督,切實有效地發揮黨組織作用。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三)監督本單位運行;
(四)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五)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事業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事業單位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事業單位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陸河縣代建中心主任辦公(擴大)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
決策機構的職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決策機構由中心全體干部職工組成。
決策機構任期及考核:行政例會無固定期限,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積極配合上級進行考核,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對本單位內的人員進行考核。
決策機構議事規則:行政例會由主任召集,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位方能召開,討論決策重要事項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會議實行主要領導末位發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親屬及利益關聯回避原則。會議記錄完整存檔。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由中共陸河縣委研究同意產生,負責陸河縣代建項目事務中心全面工作。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設機構3個,分別為綜合部、計劃財務部、工程管理部。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情況的知情權;
(二)監督本單位對外承諾服務事項的落實情況,對本單位服務進行舉報、投訴、提出意見建議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配合本單位開展有關工作;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熱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途徑反饋本單位違法違紀問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部署要求,負責縣政府投資縣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的集中建設管理,代表縣政府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依法組織開展代建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依法組織開展代建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按照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等模式履行財政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原則上不接受捐贈、資助等。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包括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包括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三)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的信息,包括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受獎懲情況、涉及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
(四)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校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網站、廣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等信息平合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五)其他依法依規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五)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六)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規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者有明顯沖突的;
(五)違反本章程相關規定的;
(六)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5年5月26日經陸河縣代建中心主任辦公(擴大)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陸河縣代建項目事務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5年5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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