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交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促進節能減排與環境保護、加快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提高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規范陸河縣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財政補貼,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現對該辦法作以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重要意義
該辦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方案》(汕府辦函〔2017〕17號)和《關于延長<汕尾市市區新能源公交車示范推廣應用期運營綜合補貼暫行辦法>實施期限的通知》(汕財規〔2021〕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公交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而成。
目前我縣新源公交共有80輛,基本實現城鄉公交覆蓋率100%的規模。但由于國家補貼政策重新調整,地方個別補貼標準已到期且暫未明確是否延續,城市公共交通行業面臨嚴重虧損問題,無力維持保障公共交通良性發展規模。因此,出臺地方性的運營綜合補貼政策,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行業穩定有序發展的必要。
二、起草過程
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修編,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三、主要內容及補貼標準
內容:《陸河縣新能源公交車示范推廣應用期運營綜合補貼暫行辦法》由四章組成。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綜合補貼標準及撥付程序;第三章:監督與管理;第四章:附則。
補貼標準:補貼數額=補貼標準3.92元/公里×按規定運行軌跡實際行駛的公里數。補貼標準參照汕尾市區2018年核定的新能源公交車單車標準成本行駛每公里虧損額確定。
全年補貼最高定額為500萬元,低于此最高定額時按照補貼標準3.92元/公里×按規定運行軌跡實際行駛的公里數進行補貼,高于此最高定額時按照最高定額500萬元進行補貼。
服務范圍:按公交企業現有在陸河縣境內運行的所有公交線路,公交企業實行對60歲以上老年人、現役軍人、優撫對象、道德模范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免費乘車優惠及中小學生乘車半價優惠。
四、法律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23號)
(四)《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方案》(汕府辦函〔2017〕 17號)
(五)《關于延長<汕尾市市區新能源公交車示范推廣應用期運營綜合補貼暫行辦法>實施期限的通知》(汕財規〔2021〕3號)
五、監督管理及工作措施
為進一步加強補貼資金的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專項專用,縣交通運輸局及相關部門要持續開展行業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保證上報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該政策明確規定相關管理辦法:
一是由縣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成立考核組,負責對公交特許經營企業運營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指標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年度新能源公交車運營綜合補貼直接掛鉤。二是縣交通運輸部門指導、督促公交特許經營企業逐步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里程考核辦法,制定獎懲措施,從運營里程、發車頻次、行車安全、設備配置、充電量、客運量等方面對自身內部進行掛鉤考核。三是縣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公交特許經營企業簽訂公共汽車線路經營協議,明確線路、規范運營。此外,交通運輸部門將企業落實公交協議情況作為年度補貼依據,未按照協議開展運營的車輛將取消其相關補貼。四是公交特許經營企業應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將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業務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制定新能源公交車使用激勵機制,從人工費用、節能節電、有效行駛里程及事故減少率等方面考慮,建立完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里程考核辦法,提高新能源公交車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五是縣發改部門對新能源公交車成本標準進行指導和監督,督促公交特許經營企業建立新能源公交車成本項目指引,合理確定新能源公交車成本標準值,評估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績效,完善政府財政補貼辦法。六是公交特許經營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縣財政部門停止撥付違規項目的補貼資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實施時限
該辦法附則指出,該補貼辦法適用的補貼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陸河縣交通運輸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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