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以下簡稱《標準》)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征收集體農用地(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與《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同時使用。征收集體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二、《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需另計算。
三、《分類表》沒有列出的開發園區參照所在城鎮或鄰近城鎮的標準執行。
四、各地征地補償不得低于《標準》。各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標準》和《分類表》,結合當地實際,具體制定本地區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五、由于行政區域的調整或其他原因,個別村原類別檔次水平與所在鎮的類別檔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報征地材料時,應對上報的征地補償標準說明理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原類別檔次水平執行。
六、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標準》和《分類表》適時進行調整更新。
七、《標準》及《分類表》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八、《標準》及《分類表》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四年。《標準》實施之前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征地報批手續的,征地補償標準可按原有規定辦理;《標準》實施之前已完成聽證程序、征地補償款已預付的征地項目,在《標準》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的,征地補償標準可按原有規定辦理。
最新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征地越來越多,農民最關心的就是最新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是多少?那么,農村征地賠償標準由哪些方面構成,又是計算的呢?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 | 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
![]() | 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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